7/30 修正名冊填表說明。
受文者:縣立高中、縣立國中(含代用國中)、縣立國小
主旨:請各校確實依相關規定聘足輔導教師,以維護學生輔導權益,並於115年8月14日(星期五)前依說明段回傳115學年度學校輔導人員聘用名冊,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學生輔導法及其施行細則暨「國民中(小)學專任及兼任輔導教師逐年配置基準表」規定:
(一)高中部:12班以下者,置專任輔導教師1人;13班至24班者,置專任輔導教師2人;25班以上者以此類推。
(二)國中部:115學年度,15班以下應置專任輔導教師1人;16班至30班者,置2人;31班至36班者,置3人;37班至48班者,置4人;49班至75班者,置5人。
(三)國小部:115學年度,6班以下置兼任輔導教師1人;7至9班置兼任輔導教師2人;10至24班置專任輔導教師1人、兼任輔導教師1人;25至48班置專任輔導教師2人;49至60班置專任輔導教師2人、兼任輔導教師1人。
(四)各學制班級數之採計,以學校內接受國民教育或高級中等教育之普通班(包括實用技能班及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藝術才能班、體育班及集中式特殊教育班之班級數合計(不含抽離式資源班及技藝專班)。
(五)學校屬跨學制者,其專任輔導教師之員額編制,應依各學制規定分別設置。
二、專任輔導教師聘用率列為中央對地方政府教育面向計畫及預算考核項目。
三、為督導學校旨案聘任情形,請核實填寫「115學年度學校輔導人員名冊」(勿沿用以前學年度之名冊格式),名冊紙本核章後彩色掃描為PDF檔,並於115年8月14日(星期五)前電寄至:63005@ylc.edu.tw。(紙本名冊請留校備查)
四、所報名冊審查結果將以電子郵件回覆通知,再請留意查收。
五、倘部分應聘人員因故尚未聘任,仍請依限填送學校基本資料及現行已聘人員資料。學年度期間冊列人員如有新增或異動,再請主動覆報更新名冊。
六、國中(小)專任輔導教師人事費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部分補助,翌年6月將另函請相關學校回報人事費支用情形。
七、檢附本案名冊(含填寫說明)、填寫範例及學校輔導人員聘用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