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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學年度學校輔導人員名冊格式 (學年度期間倘原提報資料異動,請更新覆報)

  • 資料來源:學諮中心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7月1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35803442號函辦理。

二、依據學生輔導法第6條、第9條及第12條規定略以,學校應視學生身心狀況及需求,提供發展性輔導、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導之三級輔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輔導教師,應負責執行介入性輔導措施。另學校應由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推動學生輔導工作,掌理學生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學生智力、性向、人格等測驗之實施,學生興趣成就及志願之調查、輔導及諮商之進行等事項。

三、旨案學校輔導人員係指:輔導主任、輔導組長、專任輔導教師及兼任輔導教師。

四、前揭人員聘用注意事項(含輔導教師員額編制),請參閱隨文附件。

五、重申高級中等學校輔導處(室)主任應由專任輔導教師兼任。(本府112年2月9日府教學二字第1120507317號函諒達)

六、為督導學校旨案人員聘任情形,請詳閱旨案名冊填寫說明後核實填寫該名冊,紙本核章後掃描為PDF電子檔並依限電寄:63005@ylc.edu.tw。(紙本留校備查)

七、旨案名冊審查結果將以電子郵件回覆通知,再請留意查收。

八、倘部分應聘人員因故尚未聘任,仍請依限填送學校基本資料及現行已聘人員資料。學年度期間冊列人員如有新增或異動,再請主動覆報更新名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