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縣名冊業於 112年8月22日彙整完成,倘原填報內容無需修正或更新,本學期免再覆報本案名冊。
受文者:縣立高中、縣立國中(含代用國中)、縣立國小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7月4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089239號函辦理。
二、依據學生輔導法第6條、第9條及第12條規定略以,學校應視學生身心狀況及需求,提供發展性輔導、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導之三級輔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輔導教師,應負責執行介入性輔導措施。另學校應由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推動學生輔導工作,掌理學生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學生智力、性向、人格等測驗之實施,學生興趣成就及志願之調查、輔導及諮商之進行等事項。
三、旨案學校輔導人員係指:輔導主任、輔導組長、專任輔導教師及兼任輔導教師。
四、前揭人員聘用注意事項(含輔導教師員額編制),請參閱附件。
五、為督導學校旨案人員聘任情形,請詳閱旨案名冊填寫說明後核實填寫該名冊,紙本核章後掃描為PDF電子檔並依限電寄:63005@ylc.edu.tw。(紙本留校備查)
六、旨案名冊審查結果將以電子郵件回覆通知,再請留意查收。
七、倘部分應聘人員因故尚未聘任,仍請依限填送學校基本資料及現行已聘人員資料。學年度期間冊列人員如有新增或異動,再請主動覆報更新名冊。